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实施细则》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来源:海峡资源报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8-17 | 1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8月5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要求引导统筹布局、规范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存量、强化用地监管,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实施细则》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拓展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市场、种源研发生产、电子商务、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科普及配套设施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等。


  《实施细则》要求:


  ——引导统筹布局。以县域为单位,科学编制县、乡(镇)、村级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各地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并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且一个建制村原则上不得超过5亩,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规范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各地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大力盘活存量。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规划确定的用途入市,增加乡村产业用地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保障设施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


  ——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优先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强化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海峡资源报 陈永香 陈小宁】


打印 关闭